新三板報-2019年12月6日-北京消息,智慧物流(835896.OC)以募集資金購買的大額定期存單為質押財產違規為關聯方大新華物流提供擔保,上述對外擔保發生時,公司未及時履行相應審議程序並披露,構成違規對外擔保。
變相利用募集資金違規擔保 海航系智慧物流違規受到自律監管
因此,全國股轉系統對智慧物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涉事負責人唐愷、閆曉波、劉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原來,智慧物流於2016年3月7日發佈“股票發行方案”,準備融資,資金的用途是倉庫建設和補充公司營運資金,同年4月5日,智慧物流募集資金10780萬元。
2018年7月18日,智慧物流在華夏銀行購買了3個月的大額單位定期存單,存入日為2018年7月18日,到期日為10月18日,年利率為3.08%。
到了2018年7月31日,智慧物流與華夏銀行簽署《最高額質押合同》擔保的財產為大額定期存單,而這筆存單的來源就是2016年的募集的資金。擔保時間從2018年7月31日到同年的10月18日,不到三個月時間。
但是由於主合同到期後,智慧物流沒有及時償還債務,華夏銀行就行使了質權,也就是說,兌換了大額定期存單,收回現金。從而構成實質構成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募集資金共計9,532,842元,佔當次股票發行總額比重為 8.8%。
為什麼是關聯方違規呢?因為質押擔保的內容是華夏銀行與大新華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的《無追索權國內保理》為主合同。智慧物流與大新華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有關聯方關係,均為海航系的公司。
2019年智慧物流半年報披露,2019年3月20日,收到大新華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歸還佔用款項9,532,842.00元,表示此擔保事項已履行完畢。
新三板報劉子沐團隊總結:
如果沒有發生質押風險,那麼這次變相佔用募集資金的情形就不會出現,因此,該事件揭出一種新形的利用募集資金放大槓桿效應,形成的潛在風險。
募集資金變成大額存單,表面上是閒置資金理財,符合規定,大額存單作為質押物,也沒有涉及募集資金的使用。而從實質上看,也是一種變相使用募集資金的違規行為。風險沒有發生,一切都是正常的,風險一旦發現就違規。
因此,新三板報建議,此類方法還是少用為好。企業在運營中,少不了為關聯方,合作方擔保,但是動用募集資金擔保確實不符合公司治理。通過大額存單質押的方式進行擔保,是降低企業信用的事情,不利於下一輪募集資金。
另外,海航系的公司智慧物流和大新華物流均為海航系公司,互相擔保會造成利益輸送。這一點涉及公司誠信,對投資者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決策理由。